中國鋁業公司團委全委會制度(試行)
發布日期: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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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中國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團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中國鋁業公司團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共青團中國鋁業公司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負責處理中國鋁業公司日常團務工作、對公司團委重大事項作出原則決定和向公司黨組、中央企業團工委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條 全委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全委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由公司團委書記(如缺席則由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如公司團委書記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全委會。

第五條 出席會議的公司團委委員具有表決權。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團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討論工作規劃等重大問題必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報經本企業黨委同意,向公司團委書記或副書記書面請假。

第六條 會議的會務工作可由公司所屬企業團委承辦。根據會議議題需要,公司團委在確定全委會時間、地點后,應提前將會議情況報公司黨組,爭取公司黨組領導出席指導。同時,會議邀請相關企業主管共青團工作的領導出席會議,邀請部分團干部和團員青年代表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條 全委會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并協助作好會議籌備工作。經公司團委同意后,承辦全委會的企業團委要將會議方案、內容、時間、地點提前通知應出席會議的人員。

第三章 議題的提出

第八條 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的規定,結合中國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團組織實際,主要包括:

1、傳達和討論公司黨組、團中央和中央企業團工委的有關文件或指示,提出貫徹執行的意見。

2、研究和決定團的建設和青年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貫徹執行上級團組織和公司黨政下達的工作任務。

4、研究和決定公司團委的發展方向、指導思想、工作計劃。

5、研究和決定中國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共青團組織體系設置。

6、聽取各企業團委工作匯報,研究和決定基層團組織重點工作、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文化建設的規劃及重大改革的方案和措施。

7、研究和決定加強共青團干部隊伍建設的各種方案以及涉及團員青年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8、需要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全委會議題由公司團委書記、副書記提出,或由主管某項工作的團委委員提出,征得公司團委書記或三分之二的委員同意,方可列入全委會議題。團委委員負責搜集和整理全委會議題。提出議題的團委委員應在會前向與會人員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章 議題的審議

第十條 全委會討論議題時,提出有關議題的委員應對議題作出說明,并提出具體意見,與會者要緊緊圍繞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每次全委會應做到有議有決,如對有關問題意見分歧較大,難以作出決定的,可暫不作出決定,待作出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提交全委會復議。

第十二條 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獎懲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其它重大問題的決定如果多數委員贊成,也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 全委會表決以超過到會委員的半數贊成票為通過。

第十四條 全委會討論的議題如涉及與會人員,有關與會人員應回避。

第十五條 全委會上的發言,應當是對會議議題發表意見,所列議題的審議時間由主持人決定,委員發言應盡量簡明扼要,以提高議事效率。

第十六條 凡經全委會集體作出的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組織行動上必須無條件服從并積極執行。

第五章 會議決議的執行

第十七條 全委會情況以《會議紀要》形式,及時周知因故缺席的團委委員。根據內容需要,同時呈送有關領導、公司所屬企業團委負責人閱。

第十八條 全委會決定事項由主管委員負責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公司團委書記及副書記通報實施情況。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經公司團委書記同意,可提請全委會復議。

第十九條 公司團委副書記負責全委會決議執行的督辦和檢查工作,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公司團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公司團委負責解釋。